云南从五方面推动民法典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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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决定》进行全面解读,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本系统、本部门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工作安排、具体措施。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为组织动员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民法典,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要求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于6月11日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突出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及时性、针对性和地方特色。
《决定》从5个方面,就组织动员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宣传、实施好民法典提出了12条具体措施。
如何学?
在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方面,《决定》要求,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的领导,把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民法典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法治建设任务,带头学习、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人大代表、公职人员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把学习宣传民法典作为当前和“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要求有关方面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求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学校、社区、新闻媒体等积极参与和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和普及活动,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如何用?
在严格执法方面,《决定》要求,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严格遵守和落实民法典规定的各项制度,切实维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民法典的实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地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求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保证公权力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省“两院”如何做?
在公正司法方面,《决定》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提升民事检察质效,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依法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落实民营经济平等保护司法政策,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公开公平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坚决依法纠正侵犯群众利益的民事案件,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老百姓如何做?
在全民守法方面,《决定》要求,全省各族人民群众、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民法典的各项规定,在民事活动中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法律范围内处理矛盾纠纷,不得侵犯、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自觉增强道德意识,自觉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弘扬云南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决定》同时要求,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发挥有关人民团体和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如何保障实施?
在依法履行地方人大立法监督职能方面,《决定》要求,省、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立法权,对照民法典的规定和原则,及时清理完善地方性法规、民族法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民法典实施,切实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要通过实施民法典,推进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弘扬云南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决定》要求,有关机关要用通俗易懂、生动活泼、各族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民法典。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从三方面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和监督方面如何履行职能,保证民法典在我省全面有效实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马春文介绍,第一,保证国家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是人大的法定职责,出台《决定》就是保证民法典在我省全面有效实施的一个具体举措。
第二,从立法方面发力,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权,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民事基本制度的立法权属于国家,地方在基本制度方面没有立法权,所以我们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和决定。新出台的民法典做了较大修改,在《决定》里面特别强调,要对当前我省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一些变通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做好立改废工作。
第三,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监督“一府一委两院”贯彻实施好民法典。监督手段包括执法检察、专题询问、专题调研、备案审查等,备案审查要求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于政府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要对照民法典进行监督,如发现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要提出监督建议,要求政府及时做好立改废工作。
省司法厅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民法典权威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如何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张钧介绍,一是通过严格执法,维护民法典权威。对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行为,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井然有序的市场环境,确保各类民事主体正常进行社会经济活动。紧紧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违法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通过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是通过规范执法,维护民法典权威。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权、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救济权等作为执法的必经程序加以规范落实,把行政执法机关的告知义务作为执法情况检察考核的重点,确保各类民事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是通过公正执法,维护民法典权威。加快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严格落实《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有关要求,确保执法事项全面、规范、及时公开公示,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着力解决同事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等突出执法问题,从制度机制上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等倾向,确保处罚公平、裁量公正,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案件当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都能感受到民法典的存在。
四是通过文明执法,维护民法典权威。行政机关要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树牢“执法为民”理念。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对一般违法行为,审慎研究、妥善处理,能不处罚的一律不予处罚,能不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强制措施。推进人性化执法,善于释法说理,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执法更有温度,增强人民群众归属感、幸福感。
省高院 准确适用民法典,为推进边疆民族地区治理提供司法保障
民法典对于我省推进边疆民族地区治理有什么意义和价值?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宗根介绍,少数民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利益和愿望当然包括各个少数民族同胞的意志、利益和愿望。我省地处祖国西南边陲,是国家深化改革、加快对外开放的重要南向门户,我省有20多个少数民族群众聚居,生动映照“中华民族团结一家亲”。“边疆”“民族”是我省省情中的鲜明特色,保卫祖国边疆安宁、维护民族和睦团结,是我省各族儿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应有担当。进入新时代,少数民族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提高,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更对民事权利的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纵观历史,在我国传统社会治理逻辑中,“情”先于“理”、“理”先于“法”,这也是古往今来我国边疆多民族地区特殊因素影响下形成的一种协调机制。进入21世纪,现代社会治理要求“法”先于“理”、“理”先于“情”,这是以法律的公正性尤其是司法的公平正义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治理逻辑。
民法典是一部将情、理、法有机融合的优秀法典。未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将依照民法典设置的具体规则,充分考量法律规则、公序良俗与道德良知的有机统一,依法尊重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地区广泛传承的民族风俗习惯,更进一步把少数民族善良风俗习惯作为民事法律渊源,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将民族地区的传统社会治理与当前现代社会治理中天理、人情、国法等因素有机融合,使我省各族同胞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切实的感受到公平正义。依法履行民事审判职责、行使民事审判职权、准确适用民法典,使民法典切实成为实现广大边疆少数民族同胞福祉的最佳选择,为积极推进我省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能力提升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省检察院 主动对接新要求,把民法典落到检察履职中
检察机关如何学好用好民法典?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施建邦介绍,一是扎实开展学习培训。及时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把民法典纳入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灵活运用传统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开展专业培训。坚持以领导干部、检察官学习促进全体检察人员学习,以集体学习带动个人自学,以省检察院机关带头学习推进全省检察系统的全员学习。组织对民法典的集中培训,促进检察官不仅要掌握“法条”,更要领悟适用因案不同的“法理”,以学习民法典为契机,补齐法律监督工作的短板弱项。
二是把民法典落到“四大检察”各项业务中。主动对接民法典提出的新要求,强化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的责任,公正司法,深入思考检察监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是什么、需要改进方向是什么、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方面是什么,把体现人民至上的民法典落到“四大检察”中。建立和完善民事赔偿和生态补偿有机衔接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要善于把民法典、行政法、刑法等贯通起来执行,既有力打击刑事犯罪,又保障合法民事权利,落实平等保护司法政策,让市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进一步发挥作用,让非公企业尽享放心发展的市场和法治环境。
三是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实体法依据。民法典各编形成了完整体系的体系化制度安排,使得监督更有力。民法典的协调性为民事实务提供了统一的适用依据,有利于实现精准监督。学习民法典,强化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担当,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正确区分刑事犯罪和民事责任的界限,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强化精准监督理念,深化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坚决依法纠正侵犯群众利益的民事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办理涉疫情民事监督案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四是结合办案开展普法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充分运用“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教育效果,结合办案以案释法进行普法宣传,把检察机关办理的一件件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件当作生动的普法案例走进法治课堂;通过巡回检察、案例警示片等形式,推进民法典学习宣传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为在全社会养成自觉守法意识、形成遇事找法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贡献检察智慧。(记者 孟维东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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