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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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鼓励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的奖励。
第三条 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包括: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
(三)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购买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他准备行为的;
(六)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相关情况;
(七)其他涉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四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或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
(二)手机用户发送短信至“12110”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五)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五条 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涉恐可疑人员信息及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根据其为侦破或防范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等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发放相应的奖金:
(一)提供涉恐可疑人员活动行迹及相关信息,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按人数实施奖励,每查证1人奖励500元至2000元。
(二)举报涉恐可疑人员住宿、驾车、租车、购买长途汽车票、乘坐各类交通工具及出入网吧、洗浴和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按人数实施奖励,每查证1人奖励5000元。
(三)举报涉恐可疑人员街面游荡、持他人证件或假证件住宿、租房及上网或多次出入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防范目标周围,购买管制器具、违禁物品或携带可疑物品的,按人数实施奖励,每查证1人奖励5000至2万元。
(四)一次性举报多条涉恐线索或果断制止正在实施的暴力恐怖活动,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直接破获恐怖案件或查获恐怖活动窝点并抓获恐怖活动人员的,奖励30万元至50万元。
(六)举报线索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奖励50万元至100万元。
第六条 群众举报涉恐可疑人员线索应当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提出评定意见,由各州(市)公安局审定后,报省公安厅反恐部门发放奖金。
第七条 群众举报的涉恐可疑人员、案(事)件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为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因涉恐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受理举报人对所举报线索核实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 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举报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群众举报线索系公安机关已掌握核实或正在侦查的线索,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公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线索,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严格保护。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指定银行账号,各州(市)公安局审核后,由省公安厅反恐部门汇至举报人指定账户。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6月4日云南省公安厅施行的《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责编:刘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