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社会团体助力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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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民政局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关心支持下,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在县域内13个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运作管理上创新开展以社会团体助力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的改革试点工作模式,积极转变管理理念、规范管理方式、强化监管责任、提高管理能力,实现了政府管理到社会团体主管的转变,在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规范程度上、效能提升上均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昌宁县国土面积3888平方公里,其中山区面积占97%,辖9镇4乡、79个村45个社区、1174个自然村寨,有汉、回、苗、彝、傣等8个世居民族,现有总人口319858人。截至2021年12月,全县建成投入使用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共有32个,其中乡镇中心公益性公墓13个、村片区公益性公墓19个。47个边远村片区公益性公墓纳入2020-2035年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国土空间规划。
自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以来,昌宁县民政局始终贯彻落实《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识》等文件要求,紧紧围绕提升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效能这条主线,不断促进履职到位,实现公益性公墓改革主要工作重心逐渐从“建好”到“管好”的转变。以公墓运行管理进一步改革升级为导向,深入基层,听取多方意见建议,经过科学论证,明确了推行以公益性公墓管理理事会作为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主体的改革工作思路。以明确职责、依法依规、紧贴实际、大胆探索为切入点,切实促职责职能到位,推动公益性公墓高效规范运行管理。
昌宁县通过对公墓管理重新定位,科学设置非营利性公益性公墓管理内部机构,有效整合管理力量,初步实现了从“粗放型”运作向“精细化”运作转变,从“传统型”管理向“科学型”管理转变,有效地解决了“谁来管、管什么、如何管”等相关问题,在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模式上改革开拓出一条新路,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规范管理单位。成立乡镇非营利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如XX乡镇公益性公墓管理理事会)。
——规范管理架构及方式。乡镇公益性公墓管理理事会筹备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向县民政局申请成立非营利性公墓管理机构,设置理事长由村(社区)主任或村(社区)干部兼职担任,以及由村民代表、村(社区)人大、政协代表、退休老干部代表为理事会会员的组织管理架构,制定公益性公墓管理理事会章程和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同时乡镇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方式,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负责公墓日常管理。
——规范收费方式。由公益性公墓管理理事会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免税增值税发票收取墓穴建设材料费、施工劳务费和维护费。增值税项目栏一律填写“殡葬服务收费”。同时,免费向丧属发放墓穴使用证。
——规范资金使用方式。由公益性公墓管理理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协议负责管理使用。理事会可根据当年收费情况对公墓建设垫资企业适当进行资金“回补”。
——规范业务范畴。公益性公墓管理理事会主要业务有:提供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和设施及服务;负责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和公墓管理费的收支结算,代收墓穴成本费;负责倡导规范辖区内殡葬、移风易俗工作。各乡镇的公墓管理理事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下开展活动,确保公益性公墓管理理事会在依法依规运行、便民利民性质不会改变。
经过近三年的探索,目前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新模式已见成效,在3个方面取得“新突破”。
——在责任明确化方面取得新突破。对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对公益性公墓实行责任管理,有效改变了以往“分工不明晰、职责不清楚”的局面,进一步提升了社会团体对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的规范性,杜绝了推诿扯皮现象发生。一方面,方便公益性公墓管理理事会会员按照既定责任要求开展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新政策、新任务工作的及时落地落实。同时,加强上级部门单位对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的掌握、了解及监管。
——在资金管理规范化方面取得新突破。公益性公墓管理理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体制工作人员担任,设财务主管、会计等财会人员,在银行设置专门账户,按照规定确保依法依规申领和管理使用增值税发票,财务情况做到季度一公示、年度总公示,有效规避白条收费、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同时加快公墓建设缺口资金“回补”速度,避免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农民工上访讨薪的问题。
——在队伍专业化方面取得新突破。社会团体运行管理公益性公墓的模式,对理事会队伍的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管理人员业务不专、水平不高的问题,迫使队伍当中每个人都必须自加压力,从而激发内生动力,主动汲取新知识,加强业务能力,以适应改革工作中的高标准、严要求,塑造了一批对公墓管理有经验、有办法的专业人才。
探索没有界限,创新没有止境。昌宁县民政局将继续认真总结、与时俱进、勇于探索、努力创新和完善社会团体,促进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民政事业继续建言献策。(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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