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7月1日开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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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2〕80号)和《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22〕10号)文件要求,结合隆阳区实际,经隆阳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7月1日提高全区城乡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670元/人·月提高到700元/人·月。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30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5000元/人.年提高到5600元/人.年。A类对象由原400元/人·月提高到450元/人·月;B类对象由原270元/人·月提高到300元/人·月;C类对象由原200元/人·月提高到230元/人·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原858元/人·月提高到910元/人·月,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52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仍按1000元/人·月标准执行。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照料服务相关费用。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99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290元/人·月。(陶斐斐 孙铭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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