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我国防】民兵工作常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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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履行国防职责和义务有什么样的规定?
答:《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哪些组成?民兵担负什么任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
3.我国民兵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答:《民兵工作条例》明确:“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在长期的革命战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我国民兵的历史作用举世公认,有口皆碑。在新的历史时期,民兵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骨干作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表率作用、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了突击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卫士作用、在打赢新时代人民战争中发挥了支撑作用。
4.我党领导下的民兵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
答:我党领导下的民兵,在十年内战时期称为赤卫队,抗战初期称为自卫队,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正式称为民兵。民兵队伍在发展生产、参战支前、土改运动中不断发展壮大。1931年11月,党中央在江西瑞金召开全国工农代表大会,通过和颁发了《苏维埃武装政策》一书,规定苏维埃的武装由三部分组成,即红军、游击队、赤卫队和少先队。这就是后来我党确立的主力军、地方军和民兵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的雏形。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对越自卫反击作战等历次重要战事中,民兵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民兵就没有人民军队一次次克敌制胜的辉煌战绩,没有民兵就没有伟大的人民战争。今天,我国的“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又演变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可见,民兵仍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5.民兵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一是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二是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三是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6.民兵是如何分类的?
答: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是战时兵员动员、就地作战和平时执行应急任务的骨干,是民兵工作的重点;普通民兵同基干民兵一样,都是我国后备力量的组成部分。
7.民兵组织整顿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组织编组潜力调查,优化结构布局,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组织民兵出入转队、调整配备干部骨干、总结部署工作、清点装备器材、健全完善规章制度、集结点验人员装备等项工作。
8.民兵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民兵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保障落实,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9.民兵组织应坚持哪些制度?
答:民兵组织应坚持的制度是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登记统计制度、资料管理制度、评比表彰制度。
10.加入民兵组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一)政治条件。参加民兵组织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年龄条件。民兵主要从18周岁至45周岁的男性公民中选定。根据需要,可以吸收18周岁至35周岁女性公民、45周岁以上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特别优秀的干部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年龄。
(三)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能够参加军事训练。以下人员优先编入基干民兵组织:中共党员、共青团员、退役军人、具有专业技术特长人员(侦查、防暴、消防、抗洪、抗震、通信、网络、电子信息、电力、修理、厨师、气象、水文、特种车辆驾驶、建筑、工程机械操作、工程爆破、无人机操作、医疗救护、心理、法理、油料、电磁、网络空间、生物、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单位工作人员)。
11.民兵入队宣誓有哪些规定?
答:公民在加入民兵组织时,应组织入队宣誓。由民兵分队或主管单位结合整组点验、集中训练等时机组织。民兵誓词内容是:“我是中国民兵,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参加国家建设,忠实履行国防义务,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刻苦训练,随时响应国家号令,参军参战,支援前线,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坚决完成任务,永不背叛祖国。”
12.如何当好一名合格民兵?
答:民兵应当做到: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
13.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在民兵工作中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各级组织应积极支持民兵队员参加民兵相关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参训参勤民兵队员给予优待,保证民兵队员安心履职尽责,集中精力完成各项任务。
14.国家法律对拒不履行民兵职责义务的公民是如何处罚的?
答:《民兵工作条例》第43条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5.国家法律对拒不支持民兵工作的组织是如何处罚的?
答:《民兵工作条例》第44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山市民兵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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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杨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