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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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市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保山市2022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特点及危险程度自行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二)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四)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田(地埂)、甘蔗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的,将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防火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置临时性入山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点)。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任务的人员,严格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将依法严惩。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行为应当予以举报。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责编:刘自明